胡建
张某
董建海(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原告胡建。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董建海,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原告胡建诉被告张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528元,由原告胡建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528元,由原告胡建负担。
审判长:胡柏松
书记员:伍满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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