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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新与黄汉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建新,男,1967年1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雷,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汉昌,男,1949年8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莲莲(系黄汉昌儿媳),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县。
  原告胡建新与被告黄汉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2019年6月21日,原告胡建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建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建新负担(已付)。

审判员:谢  铭

书记员:张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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