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
徐砚清(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之一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徐砚清,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荆州市江津西路419号。
法定代表人:罗启发,系该支公司经理。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撤诉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撤诉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审判长:朱文
书记员:李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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