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建华,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鹤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张鑫,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峰云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连升路(平安巷)北侧(警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066124057N。
法定代表人:洪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吴畏、钟笑然,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建华与被告鹤峰云谷置业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建华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建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长 冯本军
审判员 于素芬
人民陪审员 熊吉池
书记员: 郑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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