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现住竹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2018年1月29日,原告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封晓云
书记员: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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