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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军与杨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建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洪泉,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农民。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新华路296号盛安大厦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范占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郜浩冉,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军诉被告杨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军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建军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6元,减半收取1508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528元,由原告胡建军负担。

审判员 王军

书记员: 赵胜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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