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委托代理人:刘杰(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远安县铁炉湾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茅坪场镇铁炉湾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53430566K。法定代表人:黄廷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军(特别授权代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系黄廷刚之子。
远安县铁炉湾煤矿有限公司与胡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申请人胡某某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在本院已冻结的被申请人远安县铁炉湾煤矿有限公司资金161923元范围内先行支付申请人100000元。申请人胡某某申请先予执行时表示:若被申请人远安县铁炉湾煤矿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后不上诉,将撤回先予执行申请,向本院申请执行;若被申请人远安县铁炉湾煤矿有限公司恶意拖延诉讼,提起上诉,请求本院及时裁定先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胡某某被确诊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急需医疗费治疗,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在本院已冻结被申请人远安县铁炉湾煤矿有限公司资金161923元范围内,支付申请人胡某某100000元。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胡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冬云
书记员:余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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