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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胡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住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徐宝珍,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住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文书英,黑龙江鸿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宝珍,被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文书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帮工关系,原告作为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责任,被告支付了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全部费用,但原告出院后的医疗费用、误工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双方未一次性解决,本院对原告要求后续医疗费以及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关于赔偿事宜已经一次性解决,并且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承认收过被告给付的10000元,但称并未一次性解决,被告对其主张已经一次性解决赔偿事宜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另外,原告虽然是在2013年受的伤,但是双方在2016年夏天仍就赔偿事宜进行过调解,故本院对被告以上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某某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胡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共计51120.08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1元,原告胡某某负担423元,被告胡某某负担1078元,鉴定费2430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与上款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履行义务一方如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审 判 长  尹志尖 代理审判员  李丽娜 人民陪审员  刘士东

书记员:周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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