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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河北上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光,北京市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上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太行中路东侧。法定代表人:于延林,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亚安,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某某与河北上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霍红霞

书记员:张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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