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光,北京市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上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太行中路东侧。法定代表人:于延林,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亚安,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某某与河北上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霍红霞
书记员:张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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