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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朱某某、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星海,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再审申请人胡某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牡民终字第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遗漏诉讼主体,应追加牡丹江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本案应当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即牡丹江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再审申请人的损伤不是操作不当的原因引起的,而是被申请人提供的机械系淘汰报废工具,不具有安全性造成的,再审申请人本人不存在过错。综上,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从原审当事人提交的牡丹江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某某签订《木方指接合同书》的内容上可以得知,该合同系加工承揽合同,而非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即《木方指接合同书》中的合同标的只是建筑施工项目的附属工作,不构成法律上建筑工程分包。故再审申请人胡某某与被申请人朱某某之间系雇佣关系,胡某某与牡丹江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劳动关系,所以本案不存在遗漏诉讼主体的情况。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的损伤不是操作不当的原因引起的,而是被申请人提供的机械系淘汰报废工具,不具有安全性造成的主张,因未能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其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综上,胡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胡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吕 毓 审判员 钱大龙 审判员 李仲斌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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