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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又名胡佑德)。
委托代理人邵华锋,浠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380169698,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双桥北路243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存孝,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810431211,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胡某与被告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浠水县卫计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邵华锋、被告浠水县卫计局的委托代理人郭存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本案中,2005年10月21日,浠水县委、县政府发文深化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改革,原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办)转制为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原告此前虽为被告单位工作人员,但改制后,浠水县绿杨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与
原浠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分立,并经浠水县民政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具备独立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且原告此后在浠水县绿杨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一直工作至退休,因此,追索改制之前以及改制之后的劳动报酬,均应以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浠水县绿杨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为申请仲裁和起诉的适格主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胡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段焱明 人民陪审员  黄文革 人民陪审员  周 琼

书记员:胡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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