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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行刚,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闫进峰
书记员: 梅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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