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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李成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春波,江西宜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成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江陵县。

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成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77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李潘炜

书记员: 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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