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邱某,.
委托代理人:宋金奎,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理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邱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原告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永岭
书记员:郭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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