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原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原告:胡晓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增强,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来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相春,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绍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来凤县。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住所:恩施市金桂大道武陵国际装饰城*期***栋*******室。
主要负责人:梁胜伟,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明,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兵,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某、胡某某、胡晓东与被告杨某、杨绍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胡某某、胡某某、胡晓东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胡某某、胡晓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胡某某、胡晓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6946元,减半收取计3473元,由原告胡某某、胡某某、胡晓东负担。
审判长 李波林
审判员 范勇
人民陪审员 江珊
书记员: 冯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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