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胡某某与上海汇富万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龙飞,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富万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XXX号XXX幢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包雯骏,总经理。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上海汇富万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龙飞、被告上海汇富万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雯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5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2、被告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0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办理上海户口,费用10万元,先付2万元定金,若三年内办理成功,再支付剩余款项8万元,若办不成功,退回所收定金。签约后,原告于当日从银行取出2万元现金交给被告法人包雯骏。但时间已过三年,被告至今未能办成。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只愿退回1.5万元。
  被告上海汇富万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解除协议。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时是先给了合同,后缴费。但是原告一直未缴纳费用。胡某某一直未出现过,系秦某代理胡某某签字。合同签了,定金没有收到,不同意返还定金。审理中,被告变更答辩意见,同意解除双方合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0日,案外人秦某代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甲方(即原告)办理上海户口,希望乙方(即被告)给予办理期间的辅导。双方辅导如下:一、甲方应按政策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无论通过何种途径,甲方的社保和公积金单位、个人部分都应该为甲方自己缴纳。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二、此次办理的费用为人民币10万元(壹拾万元)。甲方须支付2万元定金予乙方,成功后支付剩余的8万元。三、违约责任:如乙方通过努力没有办理成功,确认之后,将所收的费用退还给甲方。乙方退费甲方后,在3年内如办理成功,甲方还须支付乙方所有的费用。……”
  2015年5月20日,案外人秦某自其农业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中通过ATM分7次取款合计20,000元。2018年9月1日,被告法人通过微信向案外人秦某发送微信文件《退款说明和流程》,载明:“……现秦某不希望继续办理,申请退费。双方谈妥,条件如下:秦某须将原先交在上海晋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社保退了,并不会再次在那里交。上海汇富万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秦某15,000元(壹万伍仟元),扣除前期各种费用5,000元(伍仟元)……”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载明:原告截止2018年11月累计缴费49个月,其中2017年1月至2018年11月,缴费单位为案外人上海晋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协议书》内容系被告草拟,同时确认被告现未能为原告成功办理上海户口。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原、被告一致同意解除2015年5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是否收取原告20,000元,虽被告予以否认,但原告提供的合同签订当天取现记录、证人证言、被告通过微信发送的《退款说明和流程》,形成了证据链,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退款事宜。委托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中也未明确约定原告通过何种途径办理上海户口,但明确要求原告自行解决社保事宜,原告也按约定履行了合同约定。被告主张因原告另需提供本科学历才能办出上海户口,但被告作为草拟合同及熟悉政策的一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亦未进行确认,故原告不能提供本科学历不能视为原告之违约。《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如乙方通过努力没有办理成功,确认之后,将所收的费用退还给甲方。”现双方均确认目前原告未能成功办理上海户口,原告作为守约方要求被告退款,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上海汇富万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被告上海汇富万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某某定金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上海汇富万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  翼

书记员:叶丹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