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曾用名胡小枚),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文盲,农民,住鹤峰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昆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峰县。系胡某某丈夫。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董佳杰,湖北立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峰县下坪乡胜利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下坪乡胜利村。
法定代表人龚佑斌,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鹤峰县。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余国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住鹤峰县。系余某某之子。
被告:田春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鹤峰县。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鹤峰县下坪乡胜利村民委员会、余某某、田春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田春林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田春林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某某撤回对田春林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启汉 人民陪审员 陈 鹤 人民陪审员 周家发
书记员:钱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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