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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鄢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凡,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鄢某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鄢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凡、被告鄢某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元,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款7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并注明2017年10月1日之前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鄢某平向原告胡某某出具借条真实合法,原告依约支付借款7000元,双方形成了自然人之间借贷法律关系,现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元,被告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鄢某平偿还原告胡某某借款7000元。
上列具有给付内容的事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鄢某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 继

书记员:阳家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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