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东西湖区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双帆、杨曼,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被告: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林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红安县高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太平桥镇。法定代表人:刘争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红安县高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红安县高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红安县高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44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茂钢
书记员:刘亚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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