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雷春华,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杜橙,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市金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深圳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杨立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宜昌市金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兰晓宇
书记员: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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