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家全,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表人:王云志,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510635844
被告:英山县兴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城南毕升大道。
法定代表人:柯高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英山县宏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毕升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建成,该公司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莉,英山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胡家全与被告英山县兴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英山县宏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胡家全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家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家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胡家全负担。
审判员 彭斌
书记员:蔡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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