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定金
徐涛(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
南通雅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薛良操
原告胡定金,男,生于1956年3月26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
委托代理人徐涛,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雅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南通定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瞿雅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良操,该公司职员。
原告胡定金诉被告南通雅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雅发劳务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中南集团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书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胡定金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089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南通雅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45780元。原告胡定金的委托代理人徐涛,被告中南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良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雅发劳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所引起的纠纷。胡定金受雅发劳务公司雇请在为其提供劳务活动中,因所使用的作业跳板横杆断裂,发生胡定金坠落受伤的安全生产事故,雅发劳务公司应对胡定金人身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中南集团公司作为发包人,将其总承包的曹禺大剧院建设工程中模板工程劳务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一级资质的雅发劳务公司,不存在过错,故对胡定金要求中南集团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胡定金诉求的各项经济损失的项目、标准、数额,根据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参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予以确定如下:1、胡定金主张的误工费15931元(建筑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38766元/年÷365天×150天)、护理费按1人护理计为4275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26008元/年÷365天×60天)、残疾赔偿金91624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2906元/年×20年×100%×20%)、后期治疗费20000元,经庭审核对,符合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750元(50元/天×35天),胡定金主张750元,予以支持;3、胡定金主张交通费2000元,结合其因治疗伤情往返于其家庭与医疗机构等实际酌情认定为1000元;4、胡定金主张精神抚慰金10000元,结合其的伤残程度等情况酌定为8000元;5、胡定金主张鉴定费为1200元有鉴定费票据证明,予以支持。上述确认各项共计为142780元,由雅发劳务公司予以赔偿。胡定金的主张超过本院确定的部分,不予支持;胡定金主张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属于当事人诉争范围,应由本院决定负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通雅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胡定金经济损失142780元。
二、驳回原告胡定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共计2045元,由被告南通雅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13501040000019。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所引起的纠纷。胡定金受雅发劳务公司雇请在为其提供劳务活动中,因所使用的作业跳板横杆断裂,发生胡定金坠落受伤的安全生产事故,雅发劳务公司应对胡定金人身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中南集团公司作为发包人,将其总承包的曹禺大剧院建设工程中模板工程劳务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一级资质的雅发劳务公司,不存在过错,故对胡定金要求中南集团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胡定金诉求的各项经济损失的项目、标准、数额,根据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参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予以确定如下:1、胡定金主张的误工费15931元(建筑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38766元/年÷365天×150天)、护理费按1人护理计为4275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26008元/年÷365天×60天)、残疾赔偿金91624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2906元/年×20年×100%×20%)、后期治疗费20000元,经庭审核对,符合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750元(50元/天×35天),胡定金主张750元,予以支持;3、胡定金主张交通费2000元,结合其因治疗伤情往返于其家庭与医疗机构等实际酌情认定为1000元;4、胡定金主张精神抚慰金10000元,结合其的伤残程度等情况酌定为8000元;5、胡定金主张鉴定费为1200元有鉴定费票据证明,予以支持。上述确认各项共计为142780元,由雅发劳务公司予以赔偿。胡定金的主张超过本院确定的部分,不予支持;胡定金主张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属于当事人诉争范围,应由本院决定负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通雅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胡定金经济损失142780元。
二、驳回原告胡定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共计2045元,由被告南通雅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郭书勤
书记员:张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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