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鹤峰县。
委托代理人黄继坤,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宣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安某诉被告孙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安某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安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许琴承担。
审判员 苏学斌
书记员: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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