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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安某与孙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鹤峰县。
委托代理人黄继坤,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宣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安某诉被告孙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安某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安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许琴承担。

审判员  苏学斌

书记员: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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