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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罗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某某
胡守强(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
张为(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
罗建军

原告胡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守强,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为,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建军,男,土家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罗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5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本案财产保全费82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5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本案财产保全费82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姚洪涛
审判员:周玉华
审判员:刘仁忠

书记员: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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