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宝,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钻井二公司生活服务分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潇,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孙某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 苑晓红
审判员 孙茂隆
人民陪审员 赵艳
书记员: 聂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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