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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某某
周文莲(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宋俊峰

原告:胡某某,男,1954年5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周文莲,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负责人:赵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俊峰,男,1983年7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财保河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文莲,被告英大财保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俊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提交的车辆行驶证、车辆挂靠协议,证实原告胡某某系冀J93197冀JV646挂号货车的实际车主,被告英大财保河北分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经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标的车辆在被告英大财保河北分公司投保有车损险、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发生在该车保险期间内,被告英大财保河北分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方司机孙广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英大财保河北分公司应以责承担100%的赔付责任。原告胡某某持有三者损失相关票据,证实相关费用均由原告支付,该事实并有相关生效判决书印证,被告对该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支付的三者损失,被告英大财保河北分公司应以责赔付原告。
原告胡某某主张的损失应予支持的部分:1、标的车辆车损69000元,有车损鉴定报告及车辆维修费票据证实,被告对车损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及鉴定程序均认可,仅认为鉴定金额过高,且在本院限定的期限过后未申请重新鉴定,被告放弃重新鉴定,应视为对原告主张的车损数额认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主张的车损数额,本院应予确认。2、标的车辆车损鉴定费3600元,三者车辆车损鉴定费2000元及货损鉴定费400元,均有鉴定费票据证实,被告对票据的真实性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该费用系查明损失的必要支出,依法应由被告承担。3、标的车辆施救费12400元,有施救费票据证实,被告对票据的真实性认可,该票据盖有施救单位公章,记载车辆与本案事故车辆一致,能够证实费用实际支出,本院应予确认。被告虽认为收费数额过高,但未举证证实施救作业应有的项目、工作量、拖车里程等相关事实,用以核实收费数额是否过高。被告作为专业处理保险事故的机构,应勘查现场并保留相关证据,其举证能力明显高于事故当事人,对其反驳意见应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举证不能,对其反驳意见本院不予采信。4、标的车辆拆解费6900元、三者车辆拆解费3700元,均属于车损范围,对重复主张,本院不予支持。5、标的车辆检验费2500元、司机酒精检测费300元及三者车辆检验费2900元、司机酒精检测费300元,均有发票证实,被告对票据的真实性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该费用属于查明事故性质、成因的必要鉴定费用,依法应由被告承担。损失合计确认93400元。
原告胡某某的93400元损失,应由被告英大财保河北分公司在冀J93197冀JV646挂号货车所投车辆损失险限额内,以责按100%比例赔付原告车损、车损鉴定费、施救费、车辆检验费、司机酒精检测费等合计878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以责按100%比例赔付原告已支付的三者车损鉴定费、货损鉴定费、车辆检验费、司机酒精检测费等合计5600元。二项合计,被告英大财保河北分公司应赔付原告胡某某保险金934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付原告胡某某保险金93400元。
上述赔偿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汇至指定帐户,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账号:xxxx6。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245元,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担2135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提交的车辆行驶证、车辆挂靠协议,证实原告胡某某系冀J93197冀JV646挂号货车的实际车主,被告英大财保河北分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经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标的车辆在被告英大财保河北分公司投保有车损险、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发生在该车保险期间内,被告英大财保河北分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方司机孙广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英大财保河北分公司应以责承担100%的赔付责任。原告胡某某持有三者损失相关票据,证实相关费用均由原告支付,该事实并有相关生效判决书印证,被告对该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支付的三者损失,被告英大财保河北分公司应以责赔付原告。
原告胡某某主张的损失应予支持的部分:1、标的车辆车损69000元,有车损鉴定报告及车辆维修费票据证实,被告对车损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及鉴定程序均认可,仅认为鉴定金额过高,且在本院限定的期限过后未申请重新鉴定,被告放弃重新鉴定,应视为对原告主张的车损数额认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主张的车损数额,本院应予确认。2、标的车辆车损鉴定费3600元,三者车辆车损鉴定费2000元及货损鉴定费400元,均有鉴定费票据证实,被告对票据的真实性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该费用系查明损失的必要支出,依法应由被告承担。3、标的车辆施救费12400元,有施救费票据证实,被告对票据的真实性认可,该票据盖有施救单位公章,记载车辆与本案事故车辆一致,能够证实费用实际支出,本院应予确认。被告虽认为收费数额过高,但未举证证实施救作业应有的项目、工作量、拖车里程等相关事实,用以核实收费数额是否过高。被告作为专业处理保险事故的机构,应勘查现场并保留相关证据,其举证能力明显高于事故当事人,对其反驳意见应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举证不能,对其反驳意见本院不予采信。4、标的车辆拆解费6900元、三者车辆拆解费3700元,均属于车损范围,对重复主张,本院不予支持。5、标的车辆检验费2500元、司机酒精检测费300元及三者车辆检验费2900元、司机酒精检测费300元,均有发票证实,被告对票据的真实性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该费用属于查明事故性质、成因的必要鉴定费用,依法应由被告承担。损失合计确认93400元。
原告胡某某的93400元损失,应由被告英大财保河北分公司在冀J93197冀JV646挂号货车所投车辆损失险限额内,以责按100%比例赔付原告车损、车损鉴定费、施救费、车辆检验费、司机酒精检测费等合计878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以责按100%比例赔付原告已支付的三者车损鉴定费、货损鉴定费、车辆检验费、司机酒精检测费等合计5600元。二项合计,被告英大财保河北分公司应赔付原告胡某某保险金934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付原告胡某某保险金93400元。
上述赔偿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汇至指定帐户,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账号:xxxx6。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245元,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担2135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审判长:董海荣
审判员:周延刚
审判员:王淑云

书记员:候俊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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