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秭归县。
委托代理人胡隽,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市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窑湾乡石板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汪海清,该公司经理。
被告宜昌弘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明珠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程世山,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望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郑晓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宜昌市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宜昌弘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83.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左树青
书记员:赵楠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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