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胡某某与宜昌市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宜昌弘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秭归县。
委托代理人胡隽,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市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窑湾乡石板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汪海清,该公司经理。
被告宜昌弘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明珠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程世山,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望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郑晓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宜昌市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宜昌弘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83.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左树青

书记员:赵楠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