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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学兵与李某某、夏某某、夏清红、吴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学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余涛,鄂州市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清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吴艳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胡学兵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夏某某、夏清红、原审被告吴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学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胡学兵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的数额与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217元减半收取4108元由上诉人胡学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廖春花 审判员  柯 君 审判员  邹 围

书记员: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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