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向城路XXX号XXX--XXX楼。
法定代表人:刘朴。
被告:上海市浦东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88号8楼03室。
法定代表人:刘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江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华沙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安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骏,男。
被告:卫建华(兼被告杨柏凤、卫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杨柏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卫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胡某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华沙物业有限公司、卫建华、杨柏风、卫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方文华
书记员:孙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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