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娟娟,女,1987年7月16日生,汉族,行唐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树平,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孙敬军,该公司经理。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7号A座12-13层。
原告胡娟娟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趁心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娟娟作为被保险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作为保险人,双方签订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合同一份,保险期间自2016年11月10日至2017年11月9日止,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后由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胡娟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审判员 王趁心
书记员:王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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