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代理人倪伟峰,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洋澜路紫薇花园小区。
负责人欧阳佳寒,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奇,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崔应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上诉人胡娟为与被上诉人吕某某、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鄂州平安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吕继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洪玉颜主审、审判员杨东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娟、被上诉人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倪伟峰、被上诉人鄂州平安财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奇、崔应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胡娟为其自有车辆鄂G×××××在被告平安财保鄂州公司处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20万元、不计免赔)及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77,800.00元),保险合同均约定保险期限自2012年4月15日起至2013年4月14日止,被告胡娟依约交付了保险费用。
2013年1月10日21时许,曹昌驾驶鄂G×××××客车在黄石城区由金山大道向大棋路方向行驶至宝山路鹏程大道路口时,与对向行驶的原告吕某某驾驶的鄂B×××××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黄石交警部门作出认定,曹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吕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因事故发生施救费1,700.00元。2013年5月28日,原告车损经黄石市新兴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修理结算,共花去52,40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吕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得到赔偿。黄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调处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客观,本院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交痕迹鉴定意见书,因此本院对鉴定费不予支持;被告胡娟虽对原告提交的车辆修理费52,400.00元提出异议,但原告提交修理费清单及发票形式正规,且盖有维修公司发票专用章,被告胡娟仅作口头辩驳,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原告汽车修理费52,4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施救费属因事故发生所必然产生的费用,本院对原告1,700.00元施救费也予以支持。本案被告胡娟所有车辆鄂G×××××在被告平安财保鄂州公司处购买交强险、商业三责险、车辆损失险等险种,但肇事车辆驾驶人曹昌存在无驾驶证和醉酒驾驶情节,以上情节属于法律规定免赔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范围,车辆修理费和施救费属保险公司财产损失理赔范围,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平安财保鄂州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和施救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胡娟辩称不知车辆驾驶人曹昌存在无证驾驶情节以及车辆不是本人所借的理由,因被告胡娟未提交证据证明以上事实,故本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被告胡娟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曹昌无证仍将车辆借与曹昌,被告胡娟对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发生与驾驶人曹昌存在共同过错,两人系共同侵权,由被告胡娟对该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事故责任划分情况,因原告吕某某对事故发生亦有责任,故被告胡娟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损失依法确定为37,870.00元[(车辆修理费52,400.00元+施救费1,700.00元)*7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八条、《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胡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某某赔偿损失37,870.00元;二、驳回原告吕某某对被告胡娟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吕某某对被告平安财保鄂州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0元,由被告胡娟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吕道的车辆损失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这个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娟虽对被上诉人吕某某提交的车辆修理费发票52,400.00元提出异议,但由于被上诉人提交的修理费清单及发票形式正规,该发票盖有维修公司发票专用章,上诉人胡娟仅作口头辩驳,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吕继斌 审判员 杨 东 审判员 洪玉颜
书记员: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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