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
张春菊(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周海虹
康某
陆芝敏
董辉
李福生(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
唐山市益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张春菊,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海虹。
被告康某。
法定代理人周海虹,与康某系母子关系。
被告陆芝敏。
被告董辉。
委托代理人李福生,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益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董辉,职务经理。
原告胡某诉被告周海虹、康某、陆芝敏、董辉、唐山市益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张春菊,被告董辉委托代理人李福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海虹、康某、陆芝敏、唐山市益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被告董辉、唐山市益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及康守刚之间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原告履行完出借义务后,康守刚理应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借款,康守刚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康守刚已去世,其妻被告周海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周海虹连带偿还借款58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60万元计算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4年6月9日止;以本金58万元计算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完本金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并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4.8万元。被告康某、陆芝敏在继承康守刚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被告董辉、唐山市益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董辉、唐山市益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海虹追偿,并在被告康某、陆芝敏继承康守刚遗产范围内追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海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胡某借款人民币58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60万元计算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4年6月9日止;以本金58万元计算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并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4.8万元。
二、被告康某、陆芝敏在继承康守刚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三、被告董辉、唐山市益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海虹追偿,并在被告康某、陆芝敏继承康守刚遗产范围内追偿。
四、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4020元,共计138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200元,被告周海虹负担13620元,被告董辉、唐山市益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海虹追偿,并在被告康某、陆芝敏继承康守刚遗产范围内追偿。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被告董辉、唐山市益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及康守刚之间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原告履行完出借义务后,康守刚理应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借款,康守刚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康守刚已去世,其妻被告周海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周海虹连带偿还借款58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60万元计算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4年6月9日止;以本金58万元计算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完本金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并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4.8万元。被告康某、陆芝敏在继承康守刚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被告董辉、唐山市益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董辉、唐山市益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海虹追偿,并在被告康某、陆芝敏继承康守刚遗产范围内追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海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胡某借款人民币58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60万元计算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4年6月9日止;以本金58万元计算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并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4.8万元。
二、被告康某、陆芝敏在继承康守刚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三、被告董辉、唐山市益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海虹追偿,并在被告康某、陆芝敏继承康守刚遗产范围内追偿。
四、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4020元,共计138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200元,被告周海虹负担13620元,被告董辉、唐山市益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海虹追偿,并在被告康某、陆芝敏继承康守刚遗产范围内追偿。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王新洋
审判员:赵宝瑞
审判员:张俊玲
书记员:高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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