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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某
谭云亮(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陈某

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谭云亮,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
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有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云亮、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对公证机关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原、被告对《借款合同》进行了公证,被告表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公证机关已依法制作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原告现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胡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对公证机关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原、被告对《借款合同》进行了公证,被告表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公证机关已依法制作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原告现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胡某的起诉。

审判长:赵有名

书记员:向丰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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