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生
王家福
戴如意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生。
委托代理人王家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如意。
原审被告天门荣义泵阀厂,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汪场镇汪场街。
代表人戴如意,该厂厂长。
原审被告天门市汪场镇三桥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宣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胡某生因与被上诉人天门荣义泵阀厂(以下简称泵阀厂)、戴如意、天门市汪场镇三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桥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门市人民法院(2009)天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戴如意在担任三桥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以三桥村的名义经手向上诉人胡某生借款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三桥村承担。后三桥村虽然将此笔借款用于开办泵阀厂,泵阀厂也向上诉人胡某生出具了借款单,但泵阀厂系三桥村集体分支机构,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该借款仍应由泵阀厂的开办单位三桥村偿还。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元,由上诉人胡某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戴如意在担任三桥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以三桥村的名义经手向上诉人胡某生借款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三桥村承担。后三桥村虽然将此笔借款用于开办泵阀厂,泵阀厂也向上诉人胡某生出具了借款单,但泵阀厂系三桥村集体分支机构,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该借款仍应由泵阀厂的开办单位三桥村偿还。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元,由上诉人胡某生负担。
审判长:肖志祥
审判员:苏哲
审判员:张云山
书记员:胡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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