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
吴吉红(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
李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
原告胡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吴吉红,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
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同年9月15日原告胡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某负担149元。
经审查,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某负担149元。
审判长:阮向南
审判员:彭昕
审判员:袁宗宙
书记员: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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