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1958年12月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
委托代理人吴吉红、霍响,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男,1986年9月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
被告耿某,女,1989年12月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营业部。
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大道23号。
负责人潘诗喜,经理。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黄某、耿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同年4月14日原告胡某某以漏列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764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彭 昕
书记员:尹红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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