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胡坤林与熊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坤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居民,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红斌(未到庭)、徐峰,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立案、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

原告胡坤林与被告熊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坤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4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4日18时许,原告胡坤林驾驶鄂A×××××号小型轿车沿大悟县城区长征路自北向南直行,被悬挂鄂K×××××号越野车追尾,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受损事故。事故发生后,鄂K×××××号越野车驾驶员弃车逃逸。2017年5月26日,大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第20172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鄂K×××××号越野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胡坤林不负责任。2017年1月22日,原告所有的车辆鄂A×××××号小型轿车在大悟县龙源汽车维修中心维修,花出费用5400元。被告熊某某作为鄂K×××××号越野车所有人,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驾驶车辆鄂A×××××号小型轿车与鄂K×××××号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鄂K×××××号越野车驾驶员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而鄂K×××××号越野车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被告熊某某作为鄂K×××××号越野车的所有人、管理者,没有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并投保交强险,在诉讼过程中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车辆驾驶员的相关信息,被告熊某某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熊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胡坤林车辆维修费54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胡亮负担2000元,原告文育全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高翔

书记员:张萱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