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坤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人,住九江市永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运波,武汉市黄陂区盘龙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帝某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MA489GLAXK。
住所地:红安县高桥镇龙王山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方鸿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峰,湖北和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吴发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第三人:吴建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汉区,
原告胡坤星与被告湖北帝某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吴发运、第三人吴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原告胡坤星于201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坤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坤星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6元,减半收取计1723元,由原告胡坤星负担。
审判长 袁晓明
审判员 陈霞
审判员 黄红英
书记员: 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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