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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某某黄太辉(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陈某某
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黄太辉,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受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无法向被告依法送达起诉材料,不能进行案件进一步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海东
书记员:任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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