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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某某
黄太辉(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太辉,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本院在受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无法向被告依法送达起诉材料,不能进行案件进一步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海东

书记员:任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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