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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某某
余祥朝(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余祥朝,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张某某,务农。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黎清楚、人民陪审员秦开九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祥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耕种农田有争议,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被告张某某侵害原告胡某某的生命健康权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胡某某对此次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原告胡某某在此次事故中不应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故被告张某某应赔偿原告胡某某因此次损害造成损失10441.08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张某某主张没有殴打原告的抗辩理由没有证据支持,对被告的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胡某某人民币10441.08元。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办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胡某某赔礼道歉。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办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的受理费5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耕种农田有争议,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被告张某某侵害原告胡某某的生命健康权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胡某某对此次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原告胡某某在此次事故中不应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故被告张某某应赔偿原告胡某某因此次损害造成损失10441.08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张某某主张没有殴打原告的抗辩理由没有证据支持,对被告的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胡某某人民币10441.08元。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办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胡某某赔礼道歉。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办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猛
审判员:黎清楚
审判员:秦开九

书记员:黄晚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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