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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陈某平等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行唐县。
原告:陈某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行唐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洪泉,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1层103-107A层。

原告胡某某、陈某平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原告胡某某、陈某平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陈某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某、陈某平负担。

审判员 王淑芳

书记员: 段彦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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