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
陈霞
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
余某某
邓光曙(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
原告胡某某,驾驶员。
委托代理人陈霞,农民。系胡某某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卫东,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余某某,驾驶员。
委托代理人邓光曙,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余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徐斌
审判员:周松柏
审判员:陈云峰
书记员:杨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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