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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曾用名胡国情)。委托代理人万品,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某相。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王某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审判员 肖红彬
书记员:谈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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