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委托代理人:江爱明,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被告:李双双,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被告赵某某、李双双共同委托代理人:兰德清,宜昌市伍家岗区海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X155634557,住所地宜昌市夷陵达到202-6号。负责人:王丹,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伏艳,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李双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某、李双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李双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缴31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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