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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喜彬、季红某与赵海波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喜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海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双柱,黑龙江朗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季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海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双柱,黑龙江朗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海伦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海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海伦市。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伦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3民初8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伦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胡喜彬、季红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子君 审判员  朱 丽 审判员  于成林

法官助理陈奇 书记员  孙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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