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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华,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养老保险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东侧新天地A3栋18楼1811-1814室。
代表人:秦道禄,平安养老保险荆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荆州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某某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涛

书记员: 王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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