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孝感市公安消防支队。住所地:孝感市孝天路。
法定代表人张朝晖,该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彭振兴、王超,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起诉、调查、调解、和解、出庭应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向某。
委托代理人丁卫东,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3)鄂孝南民初字第016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肖建成 审判员 胡维文 审判员 鲍 龙
书记员:祝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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