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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监利县,现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监利县。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胡某某于2018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55元,减半收取1428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杨利民
审判员 向晋芝
人民陪审员 宋双喜

书记员: 黎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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