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权
郭义(湖北锋范律师事务所)
焦某某
申请人胡某权。
委托代理人郭义,湖北锋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焦某某。
本院受理申请人胡某权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11月4日发出(2015)鄂葛洲坝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焦某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焦某某已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5年11月4日(2015)鄂葛洲坝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受理费254元,由申请人胡某权负担。
本院受理申请人胡某权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11月4日发出(2015)鄂葛洲坝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焦某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焦某某已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5年11月4日(2015)鄂葛洲坝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受理费254元,由申请人胡某权负担。
审判长:谌克强
书记员:吴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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