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胡某某与湖北龙某某运运输有限公司、松滋市丰义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杰,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龙某某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北环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总经理。
被告:松滋市丰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飞利浦大道13号(江南新村)。
法定代表人:倪高虎,总经理。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湖北龙某某运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松滋市丰义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北龙某某运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北龙某某运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郭辉
审判员 王凤
审判员 白玉龙

书记员: 杨虎鲨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